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无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不予谅解。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方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宽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佟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六日(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妍 审 判 员 黄玉杰 人民陪审员 刘长鸿 书记员: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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