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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一审认定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是否得当;二、一审判决未考虑袁某某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判令平安财保荆门支公司承担100%的赔偿比例是否得当;三、平安财保荆门支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之日送达《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剥夺了其申请复议权利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关于一审认定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是否得当的问题。(一)关于医疗费。袁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相关证据,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发票等,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多次入院治疗并支出相关医疗费用的事实。平安财保荆门支公司关于袁某某未提交门诊病历等,不能证明袁某某就医的各项支出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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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第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虽然XX通过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已经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分医疗费,但不影响其向第三人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请求赔偿。患者基于医疗侵权行为向医方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而患者基于存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报销医疗费用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部门法调整。根据《》第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即无论XX是否得到社会保险基金赔付,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至于XX已在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核销部分费用,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可由双方另行处理,与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无关。故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关于XX已在潜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报销和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理赔的医疗费用应予扣减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定意见仅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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