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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张某甲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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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易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与郭某某之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增加10%绝对免赔率及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免责条款,而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投保人声明》可以证明其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对郭某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上述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的上诉主张,因诉讼费的分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不属于当事人争议的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前述,徐某某与易某某因本次事故所支出的鉴定费应由郭某某按其责任比例承担,且郭某某所驾货车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情形,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亦由郭某某承担。同时,一审判决将鉴定费放在交强险内赔偿不当,本院在二审中予以纠正。综上,徐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48842.43元,由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3222.39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15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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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有拘束力。本案一审时,太平财保石某某分公司未对易某某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可以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故本院二审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在太平财保石某某分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来计算易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二、丧失劳动能力既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也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本案中,易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一审判决按照易某某的伤残等级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以此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并无不当。三、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易某某的损害后果以及仙桃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判决认定易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太平财保石某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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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二、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三、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问题。曹某某属国营农场职工,其所在的生产队虽从事的是农业生产,但属企业经营。曹某某作为农场工人,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别于乡镇农民。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二、关于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已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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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财保晋江公司赔偿医疗费应否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2、财保晋江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赔偿医疗费应否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问题。财保晋江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系按医疗费总数的20%计算而出,并未提供确切的非医保用药明细,亦未提供保险合同中的关于医疗费理赔的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某的用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诉讼费、鉴定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财保晋江公司未提供保险合同,也未提供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有效证据,一审判决其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并无不当。综上,财保晋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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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医疗费是否应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二、误工时间应如何认定;三、一审判决鉴定费、诉讼费由人保武汉分公司承担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医疗费应否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人保武汉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医院对郭某某的治疗存在不必要和不合理的用药,而一审认定郭某某的医疗费数额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证实,并无不当。人保武汉分公司上诉主张郭某某的医疗费应扣减20%的非医保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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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杨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作为承保杨引所驾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主张杨引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上诉主张,依据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但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其向投保人送达的保险条款,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就其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其该项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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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华安财保荆门支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按照月工资4500元标准认定龚某某的误工费是否得当;三、一审判令华安财保荆门支公司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华安财保荆门支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华安财保荆门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八条第二项是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的规定,而案涉的争议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类似免责条款是规定在该份保险条款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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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建军、田淽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周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不予采信。田建军、田淽怡、周某某、黄灿华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审认定田建军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有误;二、原审认定田建军的误工费是否有误;三、原审是否剥夺平安财保仙桃公司的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原审认定田建军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有误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田建军虽系农村居民,但其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事故发生前在武汉市城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并在武汉市城区居住,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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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按390天计算汪某某的误工费是否正确。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本案中,卫军所驾驶的哈佛牌轿车(车牌号鄂N×××××)属非营运轿车,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依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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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交纳了鉴定费,与郭某某的伤情进行过重新鉴定的事实相印证,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二审查明,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交纳鉴定费3000元。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丁星、仙桃市彭场环境保护站(以下简称彭场环保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承担的赔偿款中应否扣减非医保费用。2、一审确定的误工时间是否正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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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中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陈中海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二、长江财保湖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审判决认定陈中海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关于伤残赔偿金的问题。陈中海提供了其与湖北健飞食品有限公司连续两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二份以及该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工资表等证据证明陈中海自2015年12月在湖北健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门卫兼杂工,在该公司厂区居住生活,月工资3000元。故其主张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证据证实和事实依据。长江财保湖北公司认为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中海的伤残赔偿金依据不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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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四名证人均属丁某某所雇用员工,与其有利害关系,同时均陈述当天有雾,其中三人坐在车的后排,对车外的情况均不能作出明确的描述。因此,四名证人证言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管某某、许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荆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管某某受伤与丁某某驾驶车辆是否有因果关系。本院认为,事发当天,丁某某驾驶的车辆因电网施工经过事发地段,有其本人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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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李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华在一审中提交的天门市佛子山镇坟禁村民委员会和天门市佛子山镇坟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均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李某华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并在城镇务工的事实,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某华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还主张李某华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部分非医保用药费用,因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由保险人承担。因鉴定费属于当事人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而本案中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未证明其与北方物流公司之间就诉讼费、鉴定费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由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承担鉴定费和部分诉讼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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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邓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邓德华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诉讼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邓德华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仙桃市毛嘴农贸市场卖菜,从事劳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邓德华受伤,收入减少,其应当获得误工损失赔偿。一审判决支持邓德华的误工损失18442.36元并无不当。交强险保险条款只约定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诉讼费,并非保险公司不负担诉讼费,故人民财保武汉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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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否正确。2、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否正确。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认为鉴定系单方委托,且没有通知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鉴定过程没有将患肢与健肢进行对比,也没有重新拍片复查,鉴定意见不具有公正性,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仙桃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在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提供证据足以反驳原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准许其重新鉴定。但平安财保仙桃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举证足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2、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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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何有字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何有字按约向潜江驰宇公司购买车票后,作为承运方的潜江驰宇公司亦应按约将何有字安全送达约定地点。但潜江驰宇公司工作人员驾车运输途中,与案外人涂昆鹏所驾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何有字受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有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故何有字以潜江驰宇公司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潜江驰宇公司对其损失71560.50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又因潜江驰宇公司在人保潜江支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人保潜江支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潜江驰宇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人保潜江支公司上诉称,何有字的损失应先由案外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潜江驰宇公司仅对不足部分再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本院认为,何有字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损,其既有权选择合同之诉请求潜江驰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又可选择侵权之诉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本案中,何有字系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人保潜江支公司对潜江驰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如果人保潜江支公司认为第三人对何有字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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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张某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人保仙桃支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三、一审判决人保仙桃支公司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人保仙桃支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人保仙桃支公司仅提交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复印件,尽管本案肇事车在人保仙桃支公司投保的事实客观存在,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人保仙桃支公司在投保时将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现实交付并就案涉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人保仙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得当。二、关于一审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审中,人保仙桃支公司虽对鉴定机构作出的张某仿尿道严重狭窄伤残程度属八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反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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