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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人民财保汉口支公司上诉要求按照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扣减邹某某非医保用药部分的医疗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一审判决依照上述规定,根据邹某某提交的医疗费收据认定医疗费数额,并无不当。邹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居住在湖北省××镇××村,自2015年10月起在仙桃市琼森无纺布有限公司工作,其居住地为城郊村,消费支出水平与城镇无异,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故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其残疾赔偿金适当;其误工费因工作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及一审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一致,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予以支持。人民财保汉口支公司上诉称邹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自行拼改装车辆,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并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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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仙桃市帅某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烟花是否系帅某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产品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的发生、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以上产品责任三个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产品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责任。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方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事实发生,并且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所受到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某依据销售者众鑫超市的经营者艾春元向其出具的便条(便条上注明:仙桃市帅某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人艾春元)、其购买的尚未燃放的涉案烟花的外包装上注明的生产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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