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护理人关丙元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否有误;2、一审判决认定被扶养人付平安需要关某某扶养的证据是否充分;3、一审判决酌定交通费1600元是否适当。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护理人关丙元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否有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关某某二审期间提交的关丙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与关某某于一审期间提交的东莞震业家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关丙元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采信同济司法鉴定【2017】法医床L1066号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认定陈东海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车辆修理费是否正确;三、一审判决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采信同济司法鉴定【2017】法医床L1066号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东海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休息时间、护理时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材料客观、鉴定方法科学,王某、王某某虽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提出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的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向国洋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费用。2、向国洋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3、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向国洋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费用。向国洋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刘鹏承担,因刘鹏在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向国洋的医疗费损失应当由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主张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能说明向国洋的非医保用药明细及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已就该项免责条款对刘艾红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其主张扣减20%非医保费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向国洋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认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无鉴定劳动能力的鉴定资质,该鉴定中心鉴定向国洋一般劳动能力丧失20%超越其鉴定资质范围,不应采信。向国洋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本院认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而劳动能力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内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宋伟、宋梓豪否认收到过保险条款,而平安财保仙桃公司也当庭认可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保险条款送达给了宋伟,故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二、平安财保仙桃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审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认定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对佘某某误工时间的认定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评判如下: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佘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潜江市××办事处刘岭村属于城镇区域,且佘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潜江市××办事处刘岭村村民委员会及潜江市群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分别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佘某某系失地农民,以贩卖蔬菜为业,故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一审判决对佘某某误工时间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佘某某的误工时间应为196天,其误工费应为16895元。一审判决认定佘某某的误工时间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3896元,未超出保险限额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赵云平家庭承包6亩责任田,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王某某时年58周岁,在农村正是主要劳力,加之大岭村民委员会证明王某某在家务农,故可认定王某某以务农为生活来源。二审查明,王某某以务农为生活来源。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谢先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锦城公司)、武汉九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应否支持王某某的误工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人民财保武汉公司赔偿陈某某的医疗费损失中应否扣减20%的非医保费用。2、陈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应否支持。3、人民财保武汉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人民财保武汉公司赔偿陈某某的医疗费损失中应否扣减20%的非医保费用。人民财保武汉公司主张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人民财保武汉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人民财保武汉公司主张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应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但人民财保武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依据的保险合同和陈某某的非医保用药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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