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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俊主张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某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马某俊既不能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无法证明陈某某与张元平就涉案借款明确约定为张元平的个人债务,或者涉案借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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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关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关某提交的130万元收款收据形成不合法,不能证明该款已出借给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中,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日、5月5日及5月18日向关某出具的三张收款收据上加盖了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并有会计、出纳、经手人的签字确认,形式完整、合法,可以据以认定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关某借款130万元的事实。虽然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出纳与关某具有亲属关系,但该事实不影响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且上述收款收据上亦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至于该借款如何清点及是否有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属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均不能对抗债权人。故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现有新证据证明关某出借的130万元未入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由中国某银行仙桃毛嘴支行于2009年9月28日出具的分户账对账单,用以证明关某出借的130万元未入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关某未向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借该款的事实,并提交了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8日出具的某鉴字[2010]201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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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生诉戴如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戴如意在担任三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三桥村的名义经手向上诉人胡某生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三桥村承担。后三桥村虽然将此笔借款用于开办泵阀厂,泵阀厂也向上诉人胡某生出具了借款单,但泵阀厂系三桥村集体分支机构,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该借款仍应由泵阀厂的开办单位三桥村偿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上诉人胡某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戴如意在担任三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三桥村的名义经手向上诉人胡某生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三桥村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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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军山诉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熊军山诉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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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一虽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但该协议只能在协议当事人曾某及张玉蓉之间产生约束力,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证据二系曾某一审时能收集向法院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某某于2007年11月24日向曾某出具了借条,且双方对借款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曾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某某应按约定偿还借款。经查,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将该借款偿还给了曾某之妻张玉蓉,张玉蓉亦认可该款项在其手中。因该借贷关系发生在曾某与张玉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曾某及张玉蓉夫妻共同财产,而将该借款偿还给张玉蓉。张某某与曾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曾某上诉称其与张玉蓉之间存在AA制协议,张某某只能将该借款偿还给其本人。因该协议系曾某与张玉蓉夫妻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张某某称对该协议毫不知情,而曾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某某知晓该协议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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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熊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熊齐某与张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双方约定张某用价值7万元的童装抵偿5万元的债务,属于以货抵款协议。虽然张某将童装送抵熊齐某指定的地点,但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且熊齐某对该批童装的质量和款式提出了异议,事后要求退货,双方达成的以货抵款协议因实际履行发生争议,张某不能举证证明抵偿债务符合约定的条件,其关于已用价值近7万元的童装抵偿了5万元的债务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该批货物的相关权利,张某可另行主张。张某应偿还熊齐某债务本金65000元及利息,原审判决从张某应偿还的本金中扣减2000元运费,熊齐某不持异议,属自愿扣减,则张某实际应偿还熊齐某本金63000元。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该违约金以利息方式计算,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调整,违约金的止算点应为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鉴于熊齐某对原判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不持异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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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冯某某、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所举证据一,系借条原件,且借款人代建军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二,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涉案的两笔借款均是由付某某以现金方式向代建军支付。该事实有付某某、代建军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代建军分两次向付某某借款共计70万元,并出具了二份借条,付某某以现金方式向代建军支付了该两笔款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冯某某上诉认为,付某某明知代建军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该借款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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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别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说明与高某一审出庭作证的内容基本一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但该说明对借条出具的经过并未提及,本院对别某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别某与李某某经协商,将之前未清偿的5万元借款续借,别某通过高某向李某某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别某上诉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借贷关系。本院认为,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过合伙关系,但在2009年1月13日,别某向李某某出具20万元借条时,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到期后,经过高某的调解,别某偿还了借款本金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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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汉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某公司)与程志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汉某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还款协议签订及加盖汉某公司公章的情形,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内容缺乏客观性,不予采信;第二组证据不能证明汉某公司与程志明之间的债权债务为980165.62元,但对程志明认可的部分内容,予以采信。程志明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予以采信。二审查明,汉某公司占有破产管理人公路扩建补偿款40243元未还,程志明于2012年11月25日向破产管理人出具40243元的欠条后,破产管理人对汉某公司出具40243元的收据。汉某公司应付款明细表“2012.12.183#”中记载:公司借款(程志明代垫得事发拆迁补偿款)40243元。原审判决查明的其它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程志明与汉某公司因借款、垫付货款等形成的1234859元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有相关记账凭证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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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郑全进、郑全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符合法律规定。郑全进、郑全胜、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四上诉人上诉称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与约定的签订地不一致,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四上诉人对此并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纠纷中,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不一致时,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利于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减轻法院查证困难,尽快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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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胡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山坦洲海伦堡花园小区工程项目由长欣广州分公司和四局三公司以联营的形式承接后,部分工程由杨某某与邹伙官、黄原涛及姜书海合伙经营。因杨某某、邹伙官、黄原涛及姜书海没有经营资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结算均是以长欣广州分公司名义进行,因此,该工程项目对外的实际经营主体是长欣广州分公司。杨某某、姜书海按照合伙协议负责筹集的资金,全部进入该公司账户,用于该工程建设,部分借款也是由该公司偿还,故该公司对杨某某向胡某某的借款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而杨某某作为经手人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判决杨某某承担清偿责任,长欣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两个判项的顺序不当,但判决长欣广州分公司与杨某某互负连带责任未影响承担责任的实质后果,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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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谢某某向廖运心的借款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款?一审中,谢某某提供的《劳务队合作协议书》、《保密协议》系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兴劳务施工队谢某某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虽然协议书落款由谢某某和廖运心作为授权代表共同签名,但两份协议均没有涉及谢某某与廖运心之间关于合伙方面的内容,且谢某某也未向法院提交其他双方合伙事宜的证据,因此谢某某上诉称其与廖运心系合伙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其辩称向廖运心借款系合伙投资款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谢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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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爱洲提交的其与向政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向政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向政于2014年2月至5月间向徐俊波借款,徐俊波委托李爱洲分数次向向政汇款750000元,并于同年5月14日向李爱洲出具金额为750000元的借条。向政与徐俊波、徐俊波与李爱洲之间分别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后经三人协商,确定由向政向李爱洲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170000元,徐俊波向李爱洲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向政亦向李爱洲出具金额为520000元的承诺书一份。李爱洲、向政及徐俊波达成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向政、徐俊波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向政在向李爱洲还款190000元后,向李爱洲出具金额为330000元的借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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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孙锡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肖某某、孙锡德是否欠张鹏借款146000元。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肖某某与张鹏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肖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张鹏借款146000元,于2014年3月之前还清。肖某某虽未向张鹏出具借条,但张鹏一审时提交的短信记录证实,张鹏向肖某某、孙锡德催讨借款,肖某某、孙锡德均未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且均同意还款,结合孙锡德于2017年8月30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鹏转账20000元的事实可以证明张鹏实际上向肖某某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肖某某、孙锡德否认借款146000元,认为肖某某向张鹏借款100000元用于赌博,且已还款38000元,但张鹏对该事实予以否认,肖某某、孙锡德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肖某某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该借款发生在肖某某、孙锡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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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接到张某的电话后,即使在开车时由于车内嘈杂,听不清对方电话内容,且担心接听电话影响开车而没有通话,但作为张某曾经的员工,在张某多次打来电话的情况下,许某某也应在未开车时回复电话,询问对方因何打电话与其联系,但许某某一次也未回复,有悖常理。在收到张某发来的“徐师傅,请你把欠我的钱还给我,你的态度简直不可思议,你想不还找借口,请你找证据,我已准备找法院起诉,你太不讲感情了,这点钱也不能给你家解决问题”的短信时,在许姓和徐姓音近的情况下,通常会回复短信或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发错短信,如是熟知的人,询问对方是否存在误会等,但许某某仅以短信的开头是称呼徐师傅,以为发错了短信,收到的是诈骗电话,未予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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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对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偿还的8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经查,夏洪波、彭振军、彭军霞分别借给胡某某、国城小贷公司20万、30万、50万,夏洪波、彭振军与胡某某、国城小贷公司约定的月利率为3%,彭军霞与胡某某、国城小贷公司约定的月利率为2.5%,三人均委托姚利君(彭帅之母)收取利息。2012年2月至11月,国城小贷公司会计马业中以现金方式向姚利君支付利息;2013年4月8日、6月9日、9月19日、12月3日,2014年3月17日、7月1日、10月21日、2015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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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在本案中以涉案债务系郑月强与李某某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李某某主张权利,要求李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并不涉及郑月强去世后李某某是否继承或处置遗产的相关事宜,且其申请调取的证据涉及案外人的民事权益问题,故本院对其申请依法不予准许。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原审被告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哲愚,被上诉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银联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对李某某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是否程序合法;2、一审判决李某某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上述争议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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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芝园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二审中,本院依职权向一审法院调取了该院向康芝园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的照片一组,该院同时提交一份具体送达经过的书面说明,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审查明,二审庭审中,康芝园公司承认,2016年7月30日范某某与康芝园公司、宋华山签订的《借款及债转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范某某确实借款给康芝园公司1000000元,康芝园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补充合同书》上加盖的“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确系康芝园公司公章,“宋华山”的签名亦确系宋华山本人的签名。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8年1月8日,一审法院受理本案。2018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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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熊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2、陈某某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问题。本院认为,陈某某作为大邦公司承揽的潜江市移民安置点高石牌镇六宝山村居民点房屋及配套工程项目经理,依照其与大邦公司签订的合同项目责任书中“合同项目责任人接受企业委托,全额经营本工程项目,在项目管理中有劳务选择、调配、人事安排、物资租赁、成本控制、计酬分配等权力,对合同项目实行独立核算,承担税费缴纳,自负盈亏。”的约定,陈某某作为项目经理具有劳务选择、调配、人事安排、计酬分配等权力。经本院调查,大邦公司认为陈某某与熊建华签订劳务承揽合同书、施工过程中陈某某支付熊建华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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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张必军辩称其与杨某某的妹妹杨某2具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其因经商缺乏资金欲通过杨某2向张某某、杨某某借款8万元,在杨某2的要求下向杨某2出具了借条,但因出具借条后与杨某2发生矛盾,导致并未实际向张某某、杨某某借款,借条也未向杨某2索回。事隔多年后因与杨某2再次发生纠纷,导致本案诉讼发生。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本案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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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一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该份证据仅能反映彭某某从事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不能证明彭某某非法从事期货经营,骗取邹某某参与经营的事实,更不能证明涉案借条的由来。证据二仅能证明邹某某曾向潜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举报彭某某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潜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建议其到有管辖权的江汉油田公安局报案,不能证明彭某某存在非法经营股指期货行为。证据三陈金平的证人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因邹某某未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情形,无法对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词及银行交易明细材料进行核实。故本院对邹某某提交的三份证据均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5年1月4日,邹某某给彭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彭某某现金人民币叁拾弍万陆仟弍佰捌拾元整¥326280元还款计划元月8号还5万元整年前还10万元余款春节后还。”邹某某还款177280元后,将上述借条所载内容全部用笔划掉,并于2015年1月20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中间空白处写有“15年12月还清”并划线圈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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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发、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中发提供的录音证据,是2018年9月10日李中发与李某2的电话录音,录音中李某2并未陈述看见李中发被胁迫出具借条的过程,故不能达到李中发的证明目的;李某的证言,其内容为邓某胁迫李中发出具借条,与一审中李中发的父亲李某3、母亲刘某证言的内容基本吻合,但其与邓某一审中所作证言完全不同,考虑到李某、李某3、刘某系一家人,又没有其他证明佐证,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李中发与李志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李中发应否偿还该款。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中,李中发认可借条是其出具,陈述借条是为救其哥哥李某,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否认借款事实;李志陈述李中发因缺乏周转资金通过邓某担保向其借款,且出借的是现金。双方陈述的事实明显矛盾,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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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周爱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1月21日周某某出具的欠条,确由其本人书写,且周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书写欠条时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故对其所称欠条载明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周某某上诉称周爱伶从2009年起就没有向其支付过工资,欠条上载明的5万元应为工资款,周爱伶尚欠10万元工资未付。本院认为,周某某认可从周爱伶处收到过欠条载明的5万元款项,只是对该款项的性质存在异议,认为该款项系支取的部分工资款,而非借款。但因周某某在本案中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收到款项的性质是工资款,亦无证据证明其对周爱伶享有债权,且可用于抵销5万元欠款的事实,故对周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周爱伶诉请周某某返还欠款5万元,于法有据,周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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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大平与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文某某向孔大平借款647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2、文某某未就其向派出所报警的事实提交证据,是否属于证据不足?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文某某向孔大平借款647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孔大平对文某某向其借款64700元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孔大平提交的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借条,还款日期、落款日期均被其本人涂改,孔大平无法对涂改作出合理解释。孔大平上诉状中陈述的借款经过与原审对其询问时的陈述,在利率、已还款数额、计算方式上均不一致,庭审时也未作出合理解释。二审庭审时,孔大平称“借款当日用其本人账号为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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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仙桃市人民法院的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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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清、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清、马某某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对于原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再审予以确认。再审另查明,王某清分6次向黄扬钧偿还所欠借款,黄扬钧分别写有收条,分别为1996年2月7日还500元、1996年2月14日还4500元、1996年4月29日还10000元、1997年2月5日还1000元;2002年10月4日还5000元、2006年1月25日还500元。还查明,因王某清否认其在1995年所书借条上添加书写了“已还15500元余额4500此条有效王某清2002.7.21”的内容,经原一审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后出具了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49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标称日期为“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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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12月26日,邵擎与江赢签订了《借款合同》,刘某、曹某某在该《借款合同》的担保方签名,该《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赢将款项借给邵擎,邵擎未按约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曹某某对邵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邵擎未按约还款,刘某、曹某某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曹某某上诉称,刘某、曹某某是在饮酒后,碍于情面,才应江赢的要求在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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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万某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万某燕与左某某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有双方于2015年11月13日经结算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左某某认为双方没有借款关系,与其陈述偿还利息、签订协议书、借条等基本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左某某认为借款为赌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左某某还认为偿还了高额利息超过本金,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左某某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66元,由左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别瑶成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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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路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为陈爱民与王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上诉费21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别瑶成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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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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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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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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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朱某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沙咀城开公司提交的证据虽加盖有沙咀城开公司的印章和载有杜新明的签名,但仅凭此不能得出沙咀城开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挂靠单位,实际施工人为杜新明、周方桃这一事实。因朱某祥未申请杜子江出庭作证,对朱某祥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无法核实是否为杜子江亲笔书写以及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构成债务转移的问题。针对该争议焦点,评判如下:首先,一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询问朱某祥:“李发忠三次向你借款,李发忠是否出具借条?”朱某祥回答:“分三次出具过,约定的利率是35‰,还款日期为封顶之日。2015年8月24日,封顶结算时,李发忠收回了这三张借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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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刘某某系仙桃市人民法院干警的直系亲属,身份较特殊,为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仙桃市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继续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审判员  王兴无 书记员:陈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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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雷某某与泰地公司、旺泰公司、鑫隆公司、向德华、彭鸿翔、彭洪涛、彭炎祥、彭桃元、陈国顺、胡俊峰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据(贷款发放凭证)》,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雷某某依约向泰地公司出借借款后,泰地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旺泰公司、鑫隆公司、向德华、彭鸿翔、彭洪涛、彭炎祥、彭桃元、陈国顺、胡俊峰自愿作为泰地公司与雷某某的涉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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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谢某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份离婚证复印件经双方核实,与原件一致,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二审查明:2017年9月27日,谢某某与谢某荔经政府登记离婚。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谢某某、谢某荔因与被上诉人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谢某某与胡坤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二、涉案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关于谢某某与胡坤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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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融迅公司向徐某借款150万元,徐某提供了融迅公司出具的收据,该收据对借款的数额、利息及借款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加盖了融迅公司的公章,同时徐某提供了支付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融迅公司对其向徐某借款150万元的事实亦予以认可,应依法认定徐某与融迅公司已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融迅公司向徐某借款150万元。汇桥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对源鑫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融迅公司借款200万元,于2014年1月16日向融迅公司借款5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汇桥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徐某向融迅公司实际出借的款项,也没有查清融迅公司向源鑫公司实际出借的款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融迅公司向徐某借款150万元,徐某履行借款义务后,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徐某可以随时主张融迅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经徐某催告后融迅公司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融迅公司已经属于迟延履行义务。源鑫公司向融迅公司借款700万元,融迅公司履行借款义务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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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许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许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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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清园机械有限公司、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国城公司与清园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清园公司上诉称,2013年11月3日之后,国城公司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应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本案中,清园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国城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利率40‰,该承诺书上有金治军的署名。金治军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承诺,承诺其自愿就2013年7月4日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由此可见,金治军在提供担保时对清园公司承诺利率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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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李某良、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内容上该三组证据可以证实仙晟汉江酒店系富润公司出资人的事实,但龙某某与仙晟汉江酒店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仙晟汉江酒店的行为并不等同于龙某某的行为,该三组证据并不能证实龙某某系富润公司的投资人,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李某良等三人提交的证据三合伙协议一份,龙某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伙协议中所涉的熊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虽与两份借款合同中的账户一致,但该合伙协议未经龙某某签字确认,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份证据中所称的仙晟汉江酒店的“入股投资款”即为龙某某与李某良、李艳桂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的1500万元款项,不能达到李某良等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李某良等三人提交的证据四股东会决议(2016年8月28日)一份,该股东会决议第四条明确“同意对2016年7月31日由股东李某良、熊某某、湖北仙晟投资(集团)汉江酒店有限公司法人龙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予以废止”。龙某某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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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万某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天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天商公司与万某公司因400万元涉案款项而产生的纠纷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针对该争议焦点,具体分析评判如下:天商公司与万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万某公司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涉案400万元转账至天商公司指定账户,并约定了垫付该款项期间的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另结合天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即该400万元工程款系由天商公司向该局垫付,且相关款项的发放亦经万某公司审核同意等事实,可认定双方因诉争的400万元而产生的纠纷,系万某公司为履行合作义务向天商公司进行融资所致,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万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且作为业主方的天商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万某公司虽与天商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并不影响双方在合作期间对融资借贷行为的结算,本院对万某公司该上诉理由,依法不予采纳。万某公司还上诉称,涉案款项实际由天商公司股东垫付,天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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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江苏省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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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霞、肖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高平向肖某、王小萍借款50万元有黄高平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银行转账凭条及刘文华的证人证言证实。上述债务发生于李彩霞与黄高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原审适用该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在李彩霞与黄高平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审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此种情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项所规定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综上,李彩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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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承某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天门承某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王某某借款是否应予扣减以及致双方框架协议没有履行原因等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6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门承某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别瑶成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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