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杨卓的上诉已被本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其在二审期间提出方某提交的承诺书的内容是虚假的,申请对该承诺书进行鉴定,杨卓不应当承担返还方某购车款的责任等,均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方某与盛某某投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约定盛某某投公司应向方某交付2016款保时捷卡宴CayennePlatinumEdition中规车辆1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应由盛某某投公司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车辆交付的义务。盛某某投公司上诉称,其所举的收车单和提车照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张某在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处签约并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张某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主张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浦发信用卡中心主张的利息的利率及违约金的利率两项有叠加,且当月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利息,总和过高,显属不合理,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另,因被告张某在签约时约定了涉诉送达地址,故本院根据该址寄送的相关诉讼文书,不论被告张某签收与否,均视为送达。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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