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张某甲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阅读更多...

徐某某、易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与郭某某之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增加10%绝对免赔率及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免责条款,而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投保人声明》可以证明其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对郭某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上述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的上诉主张,因诉讼费的分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不属于当事人争议的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前述,徐某某与易某某因本次事故所支出的鉴定费应由郭某某按其责任比例承担,且郭某某所驾货车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情形,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亦由郭某某承担。同时,一审判决将鉴定费放在交强险内赔偿不当,本院在二审中予以纠正。综上,徐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48842.43元,由太平洋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3222.39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15620 ...

阅读更多...

印某某、罗三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答复意见,判断人身赔偿损害中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是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收入来源于非农村生产的,应认定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本案中印亮等四人主张印保平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在一审中提交的仙桃市郭河镇印湾村民委员会、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华山里社区居委会分别开具的证明,证明上有经办人、负责人的签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的印章,同时还提供了印保平其他5个合伙人、现居住地居民、房屋所有权人李亮等证人证言以及李时才户口簿信息、家庭人口普查信息、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上述证据能相互佐证,可证明印保平于2013年搬到城区居住,以从事建筑工作为生活来源。一审判决根据证据综合确认以城镇标准计算印保平的死亡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平保宿州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以城镇标准计算印保平的死亡赔偿金,证据不足,该主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

阅读更多...

关某某与杜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护理人关丙元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否有误;2、一审判决认定被扶养人付平安需要关某某扶养的证据是否充分;3、一审判决酌定交通费1600元是否适当。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护理人关丙元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否有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关某某二审期间提交的关丙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与关某某于一审期间提交的东莞震业家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关丙元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

阅读更多...

李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诉聂某姣、吕某某、吕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湖北省潜江市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吕孝武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郑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吕孝武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及吕孝武是否存在严重过错?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本案中是否可一并审理及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当事人的上述焦点,评判如下:1、吕孝武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潜江市王场镇吕垸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吕孝武、聂某姣夫妇从1997年至今一直在城镇经商、打工,其子吕某某在潜江广华上学;江汉油田公安局对吕孝武出具的暂住证、吕孝武与江汉石油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吕孝武于2006年7月起一直居住在潜江市广华矿区,故其收入来源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对吕孝武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郑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贺某某、贺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荣全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李金耳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审判决联合财保石首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是否适当。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该争议焦点,评判如下:受害人李金耳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不治身亡,可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事发后,潜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委托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李金耳的尸体进行检验认定,死者李金耳因交通事故受伤诱发急性脑梗塞、脑水肿、脑疝形成致呼吸衰竭死亡。故应认定受害人李金耳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联合财保石首公司认为潜江市中医院对受害人李金耳的死亡存在过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阅读更多...

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新、胡某某、胡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李某某未提出上诉,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新、胡某某、胡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鄂A96721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上诉人蔡甸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胡某新、胡某某、胡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315135.5元,应先由蔡甸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205135.5元,因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李某某对上述不足部分的70%即143594.85元负有赔偿责任,徐某某对上述不足部分的30%即61540 ...

阅读更多...

龚某、徐某诉余某、刘某、刘某某、管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具有合法性;上述证据能证明龚A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连续打工超过一年时间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故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龚A从2008年起,先后在晋江市安海镇千万家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安海思明装饰材料店打工直至事故发生。上述二公司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龚某、徐某因龚A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共计317674.1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7340元,丧葬费11854.50元,误工费579.66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1、对龚A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其赔偿标准是否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刘B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畴?3 ...

阅读更多...

鲁姣芝诉昌玉某、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鲁姣芝在上诉时,仅针对本案涉及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谭诗华、鲁姣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虽然谭诗华、鲁姣芝在城镇务工,但实际居住、生活均在农村,对此谭诗华、鲁姣芝在一审 ...

阅读更多...

马某、谢某平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与马某等四人在一审时提供的受害人马斌与张明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张明峰出具的工资表予以印证,具有真实性,可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马斌死亡赔偿金和马某的被扶养人生活?2、应否支持马某等四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原审认定马某等四人的交通费3000元是否适当?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马斌死亡赔偿金和马某的被扶养人生活?马某等四人在一审时提供的受害人马斌与张明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张明峰出具的工资表可以证明,马斌与其妻谢某平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交通事故发生时止在张明峰经营的“龙狮一族”服装店(位于武汉市三古田四路长安路玉峰工业园二栋四楼)从事缝纫工,并居住在该单位宿舍。本次事故发生于2013年7月8日,因而可以认定受害人马斌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城镇 ...

阅读更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有拘束力。本案一审时,太平财保石某某分公司未对易某某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可以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故本院二审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在太平财保石某某分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来计算易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二、丧失劳动能力既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也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本案中,易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一审判决按照易某某的伤残等级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以此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并无不当。三、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易某某的损害后果以及仙桃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判决认定易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太平财保石某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

王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采信同济司法鉴定【2017】法医床L1066号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认定陈东海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车辆修理费是否正确;三、一审判决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采信同济司法鉴定【2017】法医床L1066号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东海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休息时间、护理时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材料客观、鉴定方法科学,王某、王某某虽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提出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的依据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赔偿权利人刘某某一审时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湖北省天门市杨林办事处杨花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书、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经济联合社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能够证明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广州市区居住、工作、生活的事实。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按照广州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人民财保盐山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杨某某、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二、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三、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问题。曹某某属国营农场职工,其所在的生产队虽从事的是农业生产,但属企业经营。曹某某作为农场工人,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别于乡镇农民。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二、关于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已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财保晋江公司赔偿医疗费应否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2、财保晋江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赔偿医疗费应否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问题。财保晋江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系按医疗费总数的20%计算而出,并未提供确切的非医保用药明细,亦未提供保险合同中的关于医疗费理赔的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某的用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诉讼费、鉴定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财保晋江公司未提供保险合同,也未提供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有效证据,一审判决其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并无不当。综上,财保晋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张某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系复印件,且后者内容不完整,张某姣、熊春发、熊春华、熊春红和宋栋才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姣、熊春发、熊春华、熊春红,原审被告宋栋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上诉主张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医疗费是否应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二、误工时间应如何认定;三、一审判决鉴定费、诉讼费由人保武汉分公司承担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医疗费应否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人保武汉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医院对郭某某的治疗存在不必要和不合理的用药,而一审认定郭某某的医疗费数额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证实,并无不当。人保武汉分公司上诉主张郭某某的医疗费应扣减20%的非医保费用 ...

阅读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一审认定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是否得当;二、一审判决未考虑袁某某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判令平安财保荆门支公司承担100%的赔偿比例是否得当;三、平安财保荆门支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之日送达《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剥夺了其申请复议权利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关于一审认定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是否得当的问题。(一)关于医疗费。袁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相关证据,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发票等,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多次入院治疗并支出相关医疗费用的事实。平安财保荆门支公司关于袁某某未提交门诊病历等,不能证明袁某某就医的各项支出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杨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作为承保杨引所驾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主张杨引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上诉主张,依据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但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其向投保人送达的保险条款,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就其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其该项上诉理由 ...

阅读更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华安财保荆门支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按照月工资4500元标准认定龚某某的误工费是否得当;三、一审判令华安财保荆门支公司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华安财保荆门支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华安财保荆门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八条第二项是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的规定,而案涉的争议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类似免责条款是规定在该份保险条款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

阅读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在一审中虽然提交了李明生签名的投保单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但其所提交的保险条款未载明公司名称,李明生亦不认可该条款系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向其送达的文本,故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保险条款系该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亦不能证明其已将该保险条款向李明生进行了现实交付,其上诉主张李明生驾驶证被扣12分驾车及在事故发生后无合理理由驶离现场系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颜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向国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向国洋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费用。2、向国洋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3、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向国洋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费用。向国洋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刘鹏承担,因刘鹏在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向国洋的医疗费损失应当由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主张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能说明向国洋的非医保用药明细及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已就该项免责条款对刘艾红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其主张扣减20%非医保费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向国洋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认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无鉴定劳动能力的鉴定资质,该鉴定中心鉴定向国洋一般劳动能力丧失20%超越其鉴定资质范围,不应采信。向国洋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本院认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而劳动能力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内容 ...

阅读更多...

田建军、田淽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周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不予采信。田建军、田淽怡、周某某、黄灿华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审认定田建军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有误;二、原审认定田建军的误工费是否有误;三、原审是否剥夺平安财保仙桃公司的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原审认定田建军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有误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田建军虽系农村居民,但其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事故发生前在武汉市城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并在武汉市城区居住,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 ...

阅读更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按390天计算汪某某的误工费是否正确。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本案中,卫军所驾驶的哈佛牌轿车(车牌号鄂N×××××)属非营运轿车,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依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交纳了鉴定费,与郭某某的伤情进行过重新鉴定的事实相印证,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二审查明,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交纳鉴定费3000元。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丁星、仙桃市彭场环境保护站(以下简称彭场环保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承担的赔偿款中应否扣减非医保费用。2、一审确定的误工时间是否正确。3 ...

阅读更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寿财保洪山支公司所举保险条款,不能证明是签订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彭海军所举证人黄某证言,其能证明彭海军购买商业保险的具体经过,陈述具有客观性,人寿财保洪山支公司不能说明涉案保险合同办理时间、地点等具体经过和内容,因此,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彭海军以港运达公司名义在相关保险中介机构为涉案车辆办理商业保险时,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仅要求彭海军提供了其驾驶证、行车证和港运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洪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敖某、卢晓情、卢某(以下称卢某某等四人)、李才祥、石从轮、彭海军、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 ...

阅读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宋伟、宋梓豪否认收到过保险条款,而平安财保仙桃公司也当庭认可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保险条款送达给了宋伟,故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二、平安财保仙桃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审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中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陈中海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二、长江财保湖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审判决认定陈中海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关于伤残赔偿金的问题。陈中海提供了其与湖北健飞食品有限公司连续两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二份以及该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工资表等证据证明陈中海自2015年12月在湖北健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门卫兼杂工,在该公司厂区居住生活,月工资3000元。故其主张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证据证实和事实依据。长江财保湖北公司认为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中海的伤残赔偿金依据不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阅读更多...

熊某某、熊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王某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提交的投保单车辆号牌为豫J×××××,而本案肇事车辆为豫J×××××号半挂牵引车、豫J×××××挂半挂车,故该投保单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不予采信。其他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一、华联公司与人民财保濮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及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关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有误;三、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免除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357997.70元,其增加的请求110000元,因其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

阅读更多...

熊某某、熊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王某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提交的投保单车辆号牌为豫J×××××,而本案肇事车辆为豫J×××××号半挂牵引车、豫J×××××挂半挂车,故该投保单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不予采信。其他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一、华联公司与人民财保濮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及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有误;三、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华联公司与人民财保濮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及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

阅读更多...

丁某某、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四名证人均属丁某某所雇用员工,与其有利害关系,同时均陈述当天有雾,其中三人坐在车的后排,对车外的情况均不能作出明确的描述。因此,四名证人证言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管某某、许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荆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管某某受伤与丁某某驾驶车辆是否有因果关系。本院认为,事发当天,丁某某驾驶的车辆因电网施工经过事发地段,有其本人认可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认定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对佘某某误工时间的认定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评判如下: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佘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潜江市××办事处刘岭村属于城镇区域,且佘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潜江市××办事处刘岭村村民委员会及潜江市群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分别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佘某某系失地农民,以贩卖蔬菜为业,故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一审判决对佘某某误工时间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佘某某的误工时间应为196天,其误工费应为16895元。一审判决认定佘某某的误工时间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3896元,未超出保险限额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人民财保汉口支公司上诉要求按照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扣减邹某某非医保用药部分的医疗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一审判决依照上述规定,根据邹某某提交的医疗费收据认定医疗费数额,并无不当。邹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居住在湖北省××镇××村,自2015年10月起在仙桃市琼森无纺布有限公司工作,其居住地为城郊村,消费支出水平与城镇无异,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故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其残疾赔偿金适当;其误工费因工作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及一审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一致,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予以支持。人民财保汉口支公司上诉称邹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自行拼改装车辆,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并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仙桃市帅某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烟花是否系帅某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产品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的发生、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以上产品责任三个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产品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责任。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方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事实发生,并且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所受到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某依据销售者众鑫超市的经营者艾春元向其出具的便条(便条上注明:仙桃市帅某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人艾春元)、其购买的尚未燃放的涉案烟花的外包装上注明的生产者名称 ...

阅读更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李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华在一审中提交的天门市佛子山镇坟禁村民委员会和天门市佛子山镇坟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均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李某华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并在城镇务工的事实,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某华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还主张李某华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部分非医保用药费用,因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由保险人承担。因鉴定费属于当事人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而本案中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未证明其与北方物流公司之间就诉讼费、鉴定费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由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承担鉴定费和部分诉讼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认定肖某2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否正确;2.人保潜江分公司应否赔偿胡某等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肖某2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胡某等四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潜江市渔洋镇谢小村民委员会、潜江市渔洋镇渔洋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实肖某2自2011年9月起租赁杨先华位于潜江市××园区路××号的房屋经营铁铺和居住。肖某2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人保潜江分公司应否赔偿胡某等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因人保潜江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孙燕涛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其提出的孙燕涛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人保潜江分公司不应赔偿胡某等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人保潜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上甘岭支公司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应予采信。二审查明:刘玉军因本案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上甘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林云先、林先银(以下简称林某某等三人)、刘玉军、兰西县金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西运输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大众新城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华安财保新城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邓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邓德华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诉讼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邓德华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仙桃市毛嘴农贸市场卖菜,从事劳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邓德华受伤,收入减少,其应当获得误工损失赔偿。一审判决支持邓德华的误工损失18442.36元并无不当。交强险保险条款只约定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诉讼费,并非保险公司不负担诉讼费,故人民财保武汉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阅读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否正确。2、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否正确。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认为鉴定系单方委托,且没有通知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鉴定过程没有将患肢与健肢进行对比,也没有重新拍片复查,鉴定意见不具有公正性,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仙桃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在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提供证据足以反驳原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准许其重新鉴定。但平安财保仙桃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举证足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2、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何有字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何有字按约向潜江驰宇公司购买车票后,作为承运方的潜江驰宇公司亦应按约将何有字安全送达约定地点。但潜江驰宇公司工作人员驾车运输途中,与案外人涂昆鹏所驾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何有字受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有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故何有字以潜江驰宇公司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潜江驰宇公司对其损失71560.50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又因潜江驰宇公司在人保潜江支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人保潜江支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潜江驰宇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人保潜江支公司上诉称,何有字的损失应先由案外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潜江驰宇公司仅对不足部分再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本院认为,何有字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损,其既有权选择合同之诉请求潜江驰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又可选择侵权之诉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本案中,何有字系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人保潜江支公司对潜江驰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如果人保潜江支公司认为第三人对何有字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

阅读更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温新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中温新安、温三喜提交了潜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潜)公刑技(法)鉴字【2017】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为,毛某因系交通事故造成头部、躯干部、四肢部等处受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英大财保汉江中心支公司没有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依据,其申请对毛某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进行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不应予以支持。毛某户籍性质为城镇户籍,非农村户籍在城镇居住人员,不要求其收入来源、经常居住地均为城镇。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其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侵权人王民强因此次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温新安 ...

阅读更多...

王某某、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赵云平家庭承包6亩责任田,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王某某时年58周岁,在农村正是主要劳力,加之大岭村民委员会证明王某某在家务农,故可认定王某某以务农为生活来源。二审查明,王某某以务农为生活来源。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谢先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锦城公司)、武汉九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应否支持王某某的误工费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张某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人保仙桃支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三、一审判决人保仙桃支公司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人保仙桃支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人保仙桃支公司仅提交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复印件,尽管本案肇事车在人保仙桃支公司投保的事实客观存在,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人保仙桃支公司在投保时将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现实交付并就案涉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人保仙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得当。二、关于一审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审中,人保仙桃支公司虽对鉴定机构作出的张某仿尿道严重狭窄伤残程度属八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反驳证据 ...

阅读更多...

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第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虽然XX通过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已经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分医疗费,但不影响其向第三人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请求赔偿。患者基于医疗侵权行为向医方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而患者基于存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报销医疗费用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部门法调整。根据《》第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即无论XX是否得到社会保险基金赔付,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至于XX已在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核销部分费用,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可由双方另行处理,与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无关。故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关于XX已在潜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报销和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理赔的医疗费用应予扣减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定意见仅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本案中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吴某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尽管肇事车在人保仙桃支公司投保的事实客观存在,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人保仙桃支公司在投保时将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现实交付并就案涉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人保仙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得当。一审中,吴某姣、肖艳雄提交的仙桃市彭场镇马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仙桃市彭场镇第二小学出具的证明、租赁合同、湖北战友巨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经一审法院调查核实,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受害人肖加法生前没有耕种责任田,常年在仙桃市彭场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的仙桃市彭场镇第二小学租住和照顾孙女肖依朵读书以及在湖北战友巨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务工的事实。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二审查明,李远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人保仙桃支公司关于李远标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李远标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波负次要责任,并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实际按照李远标负70%、杜波负30%的责任比例 ...

阅读更多...

沈本阳、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三、本案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一审判决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蒋协清的死亡赔偿金是否正确的问题。判断人身赔偿损害中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郭某某等六人主张蒋协清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加盖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有经办人签名的证明以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蒋协清是钢筋工,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期间,在该公司承建的多个城区楼盘工程中做零工,每月收入约5000元。郭某某等六人还提供了仙桃市××镇福利院出具的证明,该证据证明蒋协清自2017年3月5日到2017年7月16日期间,在仙桃市××镇福利院工程项目部做钢筋工。一审法院庭后向有关知情人进行核实 ...

阅读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审判决对涉案朱文雅生活费认定是否正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8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