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一审认定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是否得当;二、一审判决未考虑袁某某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判令平安财保荆门支公司承担100%的赔偿比例是否得当;三、平安财保荆门支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之日送达《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剥夺了其申请复议权利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关于一审认定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是否得当的问题。(一)关于医疗费。袁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相关证据,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发票等,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多次入院治疗并支出相关医疗费用的事实。平安财保荆门支公司关于袁某某未提交门诊病历等,不能证明袁某某就医的各项支出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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