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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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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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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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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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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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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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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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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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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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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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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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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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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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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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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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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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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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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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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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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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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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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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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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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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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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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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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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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被害单位苏州市**有限公司人员胡某某相互勾结,利用胡某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系职务侵占行为,但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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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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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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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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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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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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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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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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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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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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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潘某某相互勾结,利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系职务侵占行为,但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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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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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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