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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某、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函》,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之条件,申请人陈某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306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琼书记员: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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