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某、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函》,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之条件,申请人陈某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306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琼书记员:沈 萍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借款按债务人要求交付第三方亦视为债权人履行了借款的交付义务。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原件、原告名下邮政账户明细原件各一份佐证。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合意、借期、利息的约定。账户明细证明原告借款消费方式的支付。原告因有利可图且被告是商会秘书长,出于对其信任而同意出借的解释尚属合理。被告对借款合同无异议,亦认可系争款原告系通过刷POS机支付,但抗辩该款系转至机主被告妹妹曾福英账户,再由曾福英于次日和几天后分20万、10万转至借款使用人案外人黄某某账户、而非转至其账户以证明其本人未收悉该款,所以系争款无交付之实,借贷关系因此不成立。原告对此解释刷POS机是受被告指定操作,事先并不知道该POS机机主为何人,只知道该店铺是被告经营致原告认为机主就是被告。原告该解释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且在2524号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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