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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陆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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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132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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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236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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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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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虽辩称未酒后驾驶及对离开现场的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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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马某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以被告人马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和酌情从轻情节,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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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得到被害人居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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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第二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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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殷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殷某撤回上诉。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理华 审 判 员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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