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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蒯某某串通投标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蒯某某没有串通投标报价,也没有严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蒯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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