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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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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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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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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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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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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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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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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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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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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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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无犯罪记录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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