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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持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事故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任何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应在交强险之外按照事故责任的70%比例予以赔偿。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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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潘成铁审判员 :全新审判员 :张栋松 书记员: :刘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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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某符合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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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可以从重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符合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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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邹某某符合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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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来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来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证人尤宝、孙绍武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罪犯张某来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学军审判员 邹仁武代理审判员 孙雪 书记员: 单国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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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上诉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上路,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传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查其具体犯罪事实和其他情节,认为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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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某符合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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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经检验、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某符合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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