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徐某某通过其家属先后二次主动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部分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拥军所称的原判决对自首从宽幅度偏小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对徐某某的自首、初犯和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原审判决量刑时已作充分评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