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张某2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1张某2与被害人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张某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宣告缓刑。综上,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张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田某一违反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田某一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运良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截止2013年7月9日,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具体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为167700元,误工费为20732元÷365×64天=3635.2元,护理费为25379元÷365天×64天×2人=8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四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情节特别恶劣。因赵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有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予以赔偿,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增寿的上诉理由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赵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疏于对道路情况的观察,雨天未降低车速行驶,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裴某甲、姚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梁某某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宏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给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监护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李高茂 书记员:马腾飞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该种机动车车型驾驶资格而驾驶该种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景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与无证驾驶有区别,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景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取得了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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