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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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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对钱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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