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龚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案发生于2003年11月,监利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侦查,且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公安机关将很多关键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导致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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