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对邹行孝的损失认定是否恰当;2、一审对邹洪清的损失认定是否恰当;3、财保南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是否免责。一审对邹行孝的损失认定是否恰当因二审当事人仅对邹行孝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有异议,对其他无异议部分损失,按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予以确认。对有异议部分损失分别作如下认定。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本案事故发生时,邹行孝已经年满65周岁,故其残疾赔偿金只应计算15年,一审按20年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不当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