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对肖翔宇、肖某、杜正治、董翠平的各项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是否应当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首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与魏安喜约定的增加绝对免赔率条款是否有效。本案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为主张增加绝对免赔率,提交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肖翔宇、肖某、杜正治、董翠平和王家良尽管有异议并认为该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魏安喜的签名不是魏安喜本人的签字,但是,肖翔宇、肖某、杜正治、董翠平和王家良及魏安喜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同时,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魏安喜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签署了魏安喜字样,该投保人声明为:本人已经收到了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的复印件能够与原件核对无异,且投保人魏安喜的丈夫王家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尽管肖翔宇、肖某、杜正治、董翠平和王家良认为该投保单是王家良代魏安喜签的字,但是,从王家良的陈述分析,该投保单系王家良代魏安喜为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综合考量王家良与魏安喜是夫妻关系的事实和王家良代表魏安喜投保保险并签署保险合同的事实及王家良交纳保险险费用的事实,该保险合同成立,双方约定的增加绝对免赔率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综上,该投保单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二审查明,2013年7月22日,魏安喜为鄂d×××××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在在第三者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二审中,肖翔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是否恰当。2.一审判决上诉人将120000元直接返还给肇事方敖建华是否恰当。关于一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是否恰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受害人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给作为近亲属的被上诉人张新平、张载鹤、张红霞、张金玉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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