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举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文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举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文举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及伤者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尹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管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与被害人近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能自愿认罪,并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可予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文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辛立林审判员 潘颖颖审判员 孙婕 书记员: 王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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