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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