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盐池县**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500元,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违法所得数额达不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移送盐池县财政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系盐池县**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500元,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违法所得数额达不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移送盐池县财政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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