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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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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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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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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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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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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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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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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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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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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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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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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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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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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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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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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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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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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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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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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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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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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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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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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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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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