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原告)天泰机械集团认可其与三原告(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称三原告(被告)系2014年3月份已从被告(原告)天泰机械集团自动离职,追加被告(原告)天泰房地产称三原告(被告)从未在天泰房地产工作,与三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中二被告(原告)公司对法庭分配的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三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三原告(被告)从各自入职时间起至2014年3月份与被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原告)天泰机械集团认可其与三原告(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称三原告(被告)系2014年3月份已从被告(原告)天泰机械集团自动离职,追加被告(原告)天泰房地产称三原告(被告)从未在天泰房地产工作,与三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中二被告(原告)公司对法庭分配的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三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三原告(被告)从各自入职时间起至2014年3月份与被告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