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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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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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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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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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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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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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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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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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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胥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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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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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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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上交非法所得的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非法所得四千元上交国库。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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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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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上交非法所得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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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交税款及滞纳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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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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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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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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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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