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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