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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