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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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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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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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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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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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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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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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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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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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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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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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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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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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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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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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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危险驾驶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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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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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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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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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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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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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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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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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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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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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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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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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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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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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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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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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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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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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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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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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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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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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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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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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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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卫国)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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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态度较好、曾为国家做出贡献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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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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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主动停车、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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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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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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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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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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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虽有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的情节,但其属于“隔夜醉驾”型,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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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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