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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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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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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高某乙信用卡诈骗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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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乙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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