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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