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安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王安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安满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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