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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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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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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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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非法狩猎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非法狩猎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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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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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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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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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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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非法狩猎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非法狩猎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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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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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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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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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易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且主观上不知道张网系禁用的工具,仅是为了防止鸟类捕食自家鱼苗,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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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高压电猎捕设备猎捕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刘某某、胡某某二人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作案时年龄已满75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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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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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猎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5日,甘南县公安局扣押粘网及21只鸟。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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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规定,符合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应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均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曹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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