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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乙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职务侵占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证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职务侵占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职务侵占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职务侵占、伪证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