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归还贷款,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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