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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贺某某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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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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