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责令其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中共益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的益阳**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串通投标违法所得48369772.3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扣押的计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名下180万元,系田某某等人通过实施串标行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款5.703271万元移交屏南县财政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身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及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卢某某经龙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被发现有受贿等行为并被移送龙南县监察委员会,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并已退赃;2019年8月1日,龙南县监察委员会出具《函》(龙监函[2019]1号),认为“根据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责令其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益阳市赫山公安分局暂扣的被不起诉人彭某某56万元和其合伙人刘倜夫14万元系串通投标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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