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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袁某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玲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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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华撤回上诉。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5)大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浩益 审 判 员  徐先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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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世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周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提出,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审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周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上述情节原审已经认定,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非量刑过重。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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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光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光宇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光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在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光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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