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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韩某某殴打他人,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非法扣押车辆时间较短,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