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皮某某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8日23时05分,被不起诉人卡XX饮酒后用自己名下的新RXXXX号车从皮某某城前往XX村村委会,到村委会后,与在村委会值班人员XX发生争吵后回宿舍,后被警方发现酒后驾驶,移交交警大队。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卡XX的血样进行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25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皮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不起诉人卡XX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对本院的陈述中提出,自己饮酒后开车回村委会后,在宿舍第二次又喝酒,根据案件现有的证人证言和书证,卡XX23点左右到了村委会,次日凌晨1点50左右在宿舍被抓获,虽然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卡XX的血样进行检查,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256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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