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农牧厅、甘肃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补贴申请流程,依法应当受到处理。但其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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