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且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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