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邹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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