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文有付)(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交纳渔业资源修复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用于**乡**村**屯河流域内的生态修复;且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无任何前科行为,长期在家务农,无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物证保管室的电鱼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销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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