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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亚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亚胜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2********,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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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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