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认罪、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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