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且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己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己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 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且在此之前没有在进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无社会危害性。综****,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表示予以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是:1.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2.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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