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由邻里矛盾引发,被害人李某乙一方亦存在过错,案发后李某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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